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推动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学生评优、毕业就业推荐提供依据,特制定《贵州民族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一、素质综合测评的主要原则
(一)素质考核原则。把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分为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四个部分。
(二)基本分与奖惩分相结合原则。综合素质的每一个方面均设基本分和奖惩分。基本分由全体学生或评价小组成员根据基本分所列的条件评议产生,奖惩分根据考核成绩或有关记录确定。
二、素质综合测评的成绩构成(满分100分)
(一)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在综合测评总分100分中分别所占比重为:德育素质20分;智育素质60分;身心素质10分;能力素质10分。四项分数相加为学生个人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
(二)基本分与奖惩分的比重:德育素质的基本分为15分,奖惩分5分;智育素质成绩基本分为50分,奖惩分10分;身心素质的基本分为7分,奖惩分为3分;能力素质的基本分为7分,奖惩分为3分。
三、各项素质基本评估分
(一)德育素质(基本分15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时事,遵纪守法,关心集体,乐于助人,作风正派,讲公德,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智育素质(基本分50分)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所开的全部课程记30分。
2.名次分数:学年结束时,各班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出名次,第一名加20分,依次递减,递减分数为20分除以全班人数。
(三)身心素质(基本分7分)
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达到大学生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适应能力强,乐观向上,豁达开朗,心理健康。
(四)能力素质(基本分7分)
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口头表达和文字表达能力,及一定的科研、社会实践能力,掌握未来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适应能力强。
四、基本素质奖惩分
素质综合测评奖惩评分标准:
德育素质奖惩分5分,智育素质奖惩分10分,身心素质奖惩分3分,能力素质奖惩分3分。
(一)加分
凡受表扬、奖励、获得荣誉称号、比赛获奖、投稿被录用、发表学术论文、文学艺术作品等,按级别和名次加分,院级加0.5-1分;校级加0.5-2分;省级加1-3分;国家级加1-4分;集体项目减半。同一项目按最高分值加分。不累计重复加分。
1.德育素质
(1)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有突出事迹,受学校以上表彰的,按等级加1-2分。
(2)义务献血者凭献血证,在当年的测评中每次加1分。
(3)每学年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出勤率100%(事假、病假、公假除外)的加1分。
(4)勇于批评不良现象,及时制止,揭发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大家赞扬的,由有关部门核实后每次酌情加0.5-1分。
(5)本学年被评为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的,按级别加0.5-1分。
(6)本学年被评为全国、省级、校级先进班集体的,该集体每位成员按同等次个人获奖级别减半加分。
2.智育素质
(1)非英语专业学生本学年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并通过获得证书的,加2分,参加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并通过获得证书的,加3分;英语专业学生本学年参加英语专业考试,四级及格者加1分,六级合格者加2分,八级合格者加3分。
(2)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加1分;二级加1.5分;三级加2分。获计算机专业软件水平(资格)考试获得初、中、高级证书的分别加1、2、3分。
(3)某门专业必修课考试成绩列全班第一名者加1分。
(4)本学年学习成绩名次比上学年提高15名以上者加1分。
(5)每学年上课无迟到、早退、旷课者加1分。
(6)实习成绩优秀者加1分,良好加0.5分。
(7)获得其他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的,可适当加分。
3.身心素质
(1)参加校级以上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按获奖名次和参赛级别加1-3分,集体项目按标准减半加分;
(2)体育锻炼达标的加2分;
(3)一学年早操全勤者加2分;
(4)在体育竞赛中获道德风尚奖的,按获奖级别加0.5-1分;
4.能力素质
(1)视履行工作情况和工作业绩,校学生会干部、校团委委员、校社团联干部加1-3分;院学生会干部、院系团总支委员、各社团主要负责人可以加1-2分;班干、班党、团支部委员、楼长、层长、室长可以加0.5-2分。
(2)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活动、“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的每次加1-2分。
(3)社会实践论文被评为优秀的,按级别和奖次加0.5-1分。
(4)荣获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按级别和奖次加1-2分。
(5)向校内外报刊、广播电视投稿被录用的,按级别加0.5-1分。
(6)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寝室的成员,按级别减半加分。
(7)参加科技、技能竞赛获奖者按级别和奖次加1-3分。
(8)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文学艺术作品按发表级别加1-3分。
(9)文艺作品入选学术研讨会、展览会、音乐会按组织级别加0.5-1分。
(10)在院、校级及以上单位举办个人作品展览或音乐会的加1-2分。
(11)参加教育技能、演讲、朗诵、英语、征文等竞赛获奖者,按级别和奖次加1-2分。
(二)减分
1.德育素质
(1)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或行为者、参加非法组织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由学院及以上组织核实后,按程度扣1-3分。
(2)被公安机关拘留(含收审)或受治安处罚的每人每次扣2-4分。
(3)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扣1-1.5分。
(4)故意破坏公共卫生、环境者经核实后每次扣1-2,0.5分。
(5)严重违反礼堂、食堂、图书馆、寝室、教室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经核实后每次扣1-2分。
(6)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者,每次扣0.5分。
(7)由于违纪受学校处分者,按处分等级扣分:警告处分扣1分,严重警告处分扣2分,记过处分扣3分,受留察处分扣4分。
(8)在同学间搬弄是非、挑拨离间、诽谤、诬陷、侮辱他人达不到处分的,经核实后视其情节轻重扣0.5-1分。
2.智育素质
(1)本学年所修课程重修一门扣1分。
(2)考试考核作弊者按处分等级扣分。
(3)旷课者,每节扣0.5分;三次迟到或早退按一次旷课计扣。
3.身心素质
(1)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体育锻炼达标者,该学年扣1分。
(2)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及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0.5分;在文体活动中起哄、闹事、扰乱会场秩序经组织单位及保卫处认定后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2分,
4.能力素质
(1)学生干部发现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报告者,经核实后视其情节轻重每人每次扣0.5-1分。
(2)在个人或集体负责的清洁卫生中(含教室、寝室),经校级检查,不合格受批评的集体,其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院级检查不合格受批评者,每人每次扣0.5分;其主要班干、室长分别按等级加扣0.5分。
(3)不参加学校、学院、班集体安排的劳动、值日卫生或打扫宿舍者,经核实后每次扣0.5分。
五、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及要求
(一)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测评一次。每年9月份,对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
(二)测评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各学院领导下,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同学、班干部和辅导员参与评议,测评结果需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
(三)各班级要建立考勤薄,思想品德登记本,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内容为:上课、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情况等。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使学生日常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组织纪律、集体活动及文体竞赛活动等情况都有原始的、定量的和定性的记载,为综合素质测评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各项奖励累计加分不得超过该项奖励总分值,超过该项奖励总分值后,加分按该项最高分值计。扣分按实际扣分值计。
(五)其他未列入的加分扣分项目,各学院可比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贵州民族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