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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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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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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和教育部24号令精 神,切实推进高校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是对辅导员职业化水平的综合 评价,是衡量辅导员职业化的重要依据,是促进辅导员职业化发 展的重要保证,是确立辅导员专业地位、社会地位的重要前提。

第三条  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辅导员职业 能力等级资格证书。

第二章 辅导员职业能力的基本内容和实现方式

第四条  辅导员职业能力的基本内容包括辅导员的思想政治 素质、职业倾向、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研究能力等。

第五条  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思想、政治方向、 政治立场、思想品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

第六条  辅导员的职业倾向包括对辅导员工作的认知、态度、 兴趣和对未来发展的规划等。

第七条  辅导员的知识水平体现在三个层面,即基础知识、 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一)基础知识包括哲学、社会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 论、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及相关知 识与技能。

(二)专业基础知识包括与辅导员的工作内容相对应的马克 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与教育心理学、青年学、 传播学、高等教育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等学科相关知识与技能。

(三)专业知识就是与辅导员的工作内容相对应的三个学科 方向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大学生发展指导学和大学生事务


管理学等方面的系统知识与技能。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内容主要包括大学生政治素养教 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情感教育、道德品质教育、行为规 范教育、文化素养教育的原则、内容和方法等。

大学生发展指导学的内容主要包括大学生生涯规划与成才指 导、学涯规划与学业指导、职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身心健康与行 为指导、文化修养与审美指导、实践经历与创新指导的原则、内 容与方法等。

大学生事务管理学的内容主要包括大学生学习事务、生活事 务、经济事务、安全与法律事务、政治事务、文化事务的原则、 内容与方法等。

第八条  辅导员的工作能力包括通用能力和专门能力两部 分。

(一)通用能力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调控自我能力,包括自 我心理调控能力、道德自律能力、责任担当能力等;第二类是相 处环境能力,包括适应环境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第三类是实 现需求能力,包括表达与表现能力、实践与行动能力、学习与创 新能力、沟通与合作能力、组织与协调能力、理想信念确立与人 生规划能力等。

(二)专门能力是指辅导员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 能力与技巧,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包括 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引导能力、形势政策把握能力、人格培育指 导能力、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能力、党团工作指导能力等;二 是学生发展指导方面,包括生涯规划与成长指导能力、学涯规划 与学业指导能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能力、心理咨询与辅 导能力、学生社会实践与服务社会活动指导能力、学生素质拓展 指导能力、校园文化建设指导能力、学生社团指导能力;三是学


生事务管理方面,包括班级建设管理能力、学风建设管理能力、 学生日常事务管理与服务能力等。

第九条  辅导员的研究能力包括开展社会调查、理论研究、 工作研究的能力等。

第十条  辅导员职业能力的实现方式

(一)工作培训。包括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高校辅导员骨 干培训班;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组织的岗前培训、 日常培训、骨干培训、高级研修、学位提升等教育培训活动;省 级教育工作部门、省级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各高校、行业组织 举办的各类辅导员培训;面向辅导员的心理咨询师、就业指导师 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培训和考试等。

(二)课程学习。包括通过修课或自学完成关于辅导员工作 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其他有关知识与技能的课 程。

(三)课题研究。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课题研究。

(四)外出考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或行业组织组织 的赴港澳台、国内外相关高校学习考察、短期研修等活动。

(五)社会实践。参加带班任职等实际工作锻炼、校际交流; 通过体验式培训的方式,参与辅导员素质拓展训练;指导学生开 展校外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等活动。

第三章 辅导员职业能力的等级及标准

第十一条  辅导员职业能力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专 家级四级,以相应的职业能力等级证书为资格凭证。

第十二条  辅导员职业能力等级资格证书是辅导员职务晋升 的必要条件。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辅导员,方可申报思想政 治教育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副科级、正科级辅导员;获 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辅导员,方可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副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副处级辅导员;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辅导员,方可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正 处级辅导员。

第十三条  辅导员初级职业标准

(一)思想政治素质:是中共党员,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和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 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信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心;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 别力,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立德树人、 敬业爱生,不断提升道德素养和精神境界。

(二)职业倾向:了解并愿意从事辅导员工作,为开展工作 做好了准备。

(三)知识水平:系统学习基础知识,初步学习专业基础知 识;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学习过相关学科课程的可以冲抵。

(四)工作能力:在调控自我和相处环境能力方面有较好的 表现,在部分实现需求能力方面有较好的表现;初步掌握专门能 力,能够正常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和学生事务 管理工作。

(五)研究能力:善于学习、善于思考,具有较强的逻辑思 维能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基础;参与一项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课 题研究。

( ) 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辅导员中级职业标准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取得辅导员初级职业资格并连续 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

(二)职业倾向:熟悉并热爱辅导员工作,具有较强的服务 意识,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能平等对待每位学生;


坚信自己能够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愿意长期从 事辅导员工作,了解自己哪些方面需要提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以不断提高教育效果。

(三)知识水平:系统掌握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基本 达到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大学生发展指导与事务管理专业硕士 相当的水平。

(四)工作能力:在调控自我、相处环境能力方面有良好的 表现,在实现需求能力方面有较好的表现;具备较强的专门能力, 掌握较多的工作技巧,能够很好地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 熟练地指导学生成长和发展,妥善管理学生日常事务。

(五)研究能力:具有开展工作调查和研究的能力,能够积 极探索和把握工作规律。主持过一项与工作相关的校级(及以上) 课题研究,或参与过与工作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研究; 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三篇以上与工 作相关的论文(其中至少一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

(六)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获得三级就业指导师、心理咨询 师等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辅导员高级职业标准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取得辅导员中级职业资格并连续 从事本行业工作10年以上。

(二)职业倾向:切实将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作为 自己的价值追求;不断地学习、实践和反思,针对学生多样化的 需求,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工作技能;乐于长期从事辅导 员工作,并希望在辅导员行业内有所建树。

(三)知识水平:在系统掌握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基 础上,深入钻研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大学生发展指导学和大 学生事务管理学三个学科方向中的某一专业方向,并能结合工作


将其深化。基本达到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相当的水平。

(四)工作能力:在调控自我、相处环境和实现需求能力等 方面均有良好表现;具备熟练的专门能力,掌握丰富的工作技巧, 能够扎实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深入指导学生成长与发展,高 效地管理学生日常事务。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指导初级、 中级标准的辅导员开展工作。

(五)研究能力:善于从工作中总结经验,形成理论成果; 就某项工作或某一领域工作进行深入研究,主持过一项与工作相 关的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参与过与工作相关的国家级 课题研究;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五 篇与工作相关的论文(其中至少两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

(六)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获得与专业相关的二级心理咨询 师、就业指导师等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辅导员专家级职业标准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取得辅导员高级职业资格并连续 从事本行业工作15年以上。

(二)职业倾向:具有牢固的教育理念,愿意终身从事辅导 员工作,勇攀职业高峰,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术带头人或实务

(三)知识水平:理论知识广博,并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 发展指导、学生事务管理某一专业领域具有深厚造诣,能够指导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大学生发展指导与事务管理专业硕士乃至博 士完成学业;

(四)工作能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指导初、中、 高级辅导员开展工作;工作更具计划性、针对性、实效性和渗透 性,效果更加突出;在实现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的同时,帮助其他 辅导员进行合理规划,促进队伍整体发展。


(五)研究能力:主持两项以上与工作相关的省部级(及以 )课题研究;独立或主持完成辅导员工作专著一部;在中文核 心期刊上独立发表(或作为第 作者)发表五篇(及以上)与工 作相关的学术论文。

(六)有三个月以上海外培训研修的经历。

第四章 辅导员职业能力等级认定

第十七条  辅导员职业能力等级认定是指有关单位对辅导员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倾向、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研究能力等各 方面水平作出评价,并最终确定其职业能力等级。辅导员职业能 力等级认定工作在教育部思政司统一指导下,由全国高校辅导员 职业能力等级认定中心(设在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各省 级教育工作部门和高校共同完成。

(一)辅导员初级职业认定在省级教育工作部门指导下,由 各高校负责组织,报省级教育工作部门备案。

(二)辅导员中级、高级职业认定由省级教育工作部门组织, 报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和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等级认定中 心备案。

(三)辅导员专家级职业认定由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等 级认定中心统一组织,报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备案。

第十九条  辅导员职业等级认定工作的开展

(一)参加初级职业认定的辅导员,学校应在省级教育工作 部门指导下,根据标准要求,对其思想政治素质、职业倾向、知 识水平、工作能力、研究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查看相关资格证 书,统一进行认定。

(二)参加中级、高级职业认定的辅导员,个人应向所在高 校和省级教育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高校在初审基础上,向省 级教育工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辅导员个人思想政治素质、职业


倾向的自评和学校的书面鉴定;辅导员学习情况的修课证明、培 训证明、自学报告及学校对辅导员知识水平的综合评价;辅导员 工作开展工作情况的个人报告和学校对辅导员工作能力的综合评 价;辅导员承担课题、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相关培训和资格证 书等。省级教育工作部门统一组织专家对提交材料进行评审,作 出认定结果。

(三)参加专家级职业水平认定的辅导员,个人提出申请, 所在高校和省级教育工作部门逐级审核后,向全国高校辅导员职 业能力等级认定中心提交以下材料:辅导员个人思想政治素质和 职业倾向的自评和学校、省级教育工作部门的书面鉴定;辅导员 在专业知识方面进行深入钻研的情况说明,个人撰写的学术论文 或课题研究报告,学校、省级教育工作部门的综合评价;指导初、 中、高级辅导员开展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和学校、省级教育工作 部门的书面评价;承担课题、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海外研修经 历证明等。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等级认定中心组织专家对提 交材料进行评审,组织申报人进行答辩,作出认定结果。

第十九条  辅导员职业能力等级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于 每年3月份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体在编在岗的高校辅导员。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